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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简介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同一个城市的话,你是怎么能重新开户交的呢?如果是不同的城市,你将来要转回岳阳合并的话,必须补足欠费,否则不能合并不能抵扣的
个人帐户 所有人:个人所有,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比例: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8% 自由职业人员:8%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目前为身份证号码)及职工有关档案材料,为每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1. 职工本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2. 企业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职工本人缴纳工资的12%;1998年7月1日后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计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 前两项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按月记载,每月25日为记帐截止日。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后予以记载。欠缴以后缴纳的费用,先冲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前欠本金和利息、滞纳金的顺序抵冲。 四、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省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利率及月积数按年结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息年度(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为一结息期)。 五、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累计计算。 六、经办机构每年通过企业向职工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经职工签字后按年度依次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管。对帐单送达企业后60天内无异议者,即视同认可。 七、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八、职工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档案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理解

那要看你所在地,你能看到的是自己被扣除的,还有公司缴的一般百分之八进入统筹帐户,百分之三进入个人帐户.
2006年以后,按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也就是工资中扣的个人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往个人账户中记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出退休金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如果没领完个人账户就死亡的话,可以将剩余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个人账户就是你每个月单位给你扣除的钱,不过每个月单位给你缴纳的钱里面会划一点到个人账户的。到退休怎么会个人所有呢?到退休你可以领取退休金就行了。
4. 个人账户怎么构成? 答: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2007年以前的累计储存额本息合计共同构成。 5. 个人账户储存额能提前支取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6. 个人帐户是如何计息的? 答:根据1998年4月6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具体实施中是这样计息的: (一)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帐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期利率计息; (二)职工个人当年缴费额参照银行规定的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其利息每年结算一次,并作为第二年计息的基数。 (三)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在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按同期银行规定的1年期利率计算利息。 7. 个人帐户储存额是否可以继承? 答:按照《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由于退休人员去世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已经支付了一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因此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继承额是支付一定时期的养老金的余额部分。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帐户。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帐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帐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能否继承及如何计算继承额?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职工在职死亡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可以继承。具体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好处?   (一)老有所养。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终其一生,均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二)基本生活有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随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三)没有职业差异。无论是城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要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就可按同样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享有养老待遇。   (四)流动不影响待遇。劳动者在所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工作流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体帐户都可以保留并随之转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累计计算,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
个人帐户 所有人:个人所有,但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比例: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8% 自由职业人员:8%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此帐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本人不论流动到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生不变,到达法定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计发基本养老金。主要内容包括: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喊本息)和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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