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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oo3年个人存款的央行年利率是多少

调整时间 活期存款 三个月 半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五年 执行2002.02.21调整利率 0.72 1.71 1.89 1.98 2.25 2.52 2.79

2oo3年个人存款的央行年利率是多少

2,央行个人银行账户新规有哪些

1、同一银行每人只能开一张借记卡2、三个月内取现转账免异地手续费3、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4、同一 手机号对应同一身份证5、个人网银转账超30万,需再次确认6、开户后6个月不用,账户自动冻结
央行新规是带有强制性的硬性法规,必须坚决执行的。所以邮储银行必定会坚决落实。

央行个人银行账户新规有哪些

3,银行7月1日起对个人账户有什么新政策

包括个人。7月1日起,中国境内金融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开展尽职调查。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以下服务收费: (一)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二)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贷记卡账户除外); “同城”范围不应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四)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 (五)通过本行柜台、atm机具、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收费; (六)存折开户工本费、存折销户工本费、存折更换工本费; (七)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 (八)向救灾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手续费、电子汇划费、邮费和电报费; (九)以电子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 (十)以纸质方式提供本行当月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十一)以纸质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本行对账单的收费(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费者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客户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不得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应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银行7月1日起对个人账户有什么新政策

4,个人外币存款有哪些规定

个人外币存款,有以下五种规定:一、存款对象1、乙种存款对象:是居住在海外或港澳台,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旅游者;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领事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记者学者,专家,海归,留学生,实习生等。我国派往海外或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学等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个人。2、 丙种存款对象:凡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海外,港澳地区汇入外币的个人。二、存款货币种类根据目前的规定,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元,港币,法国法郎等六种外币,可以直接办理存款;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六种货币之一种,按存款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账。三、存款档次及起存金额。1、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多少人民币的等值外汇(以银行实际最低起存多少为准);2、定期存款分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起存金额不低于多少人民币的等值外币。四、存款支取1、本息均可支取外币,也可以支取人民币,享受侨汇优待(乙种存款可兑换外汇兑换券);2、外汇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银行视库存情况允许支取外钞;外钞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丙种外钞户存款汇出境外金额较大时,须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支取的外币出境,可凭出境证,由存款银行开给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存款支取的货币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相同,如兑换其他货币,按支取外汇牌价折算;定期存款如需提前支取,存款人应向银行提供本人证件并签章,经银行同意办理。五、计息规定存款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个人外汇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外币存款每年12月20日计息一次,如清户,一次支付本息;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仍按原利率计息。扩展资料: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开立和支取的规定个人外汇存款的申请人开立定期或活期外币储蓄存款账户时。应填写存款凭条。提供身份证明。并应书面约定存取方式。如书面约定凭印鉴支取。须预留印鉴。由境外直接汇款转存时。应附开户内容。约定存单或存折的处理办法和取款手续。商业银行按约定要求办理。个人外汇存款的存款人支取外币储蓄存款。须凭存折.存单.预留印鉴或书面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支取。支取时。须填写取款凭条。外币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如提前支取。须凭存款人身份证或有关单位的证明办理。外币储蓄存款可约定自动转存。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人外汇存款
外币现钞存现的基本规定: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办理;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提供海关签章的《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本人及他人代办(当地分行要求不能代办的除外)均须遵循人行反洗钱规定,如出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外汇存款是外贸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收入的外汇现汇资金,存入国家银行,并按需要进行支付的款项。企业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它是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外汇资金,在我国境内办理的以外国货币作计量单位的存款,并于以后随时或约定期限支取的一种业务。扩展资料:外币交易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1)企业购买和销售或提供以外币标价的商品和劳务。(2)为融资目的将以外币标价的应收款或应付款进行互换的行为。(3)企业作为应履行的期汇合同的当事人。(4)企业基于其他原因取得或处理按外币计价的资产,承担或清偿以外币计价的负债。外币交易:指企业以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即外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接受投资以及筹资等交易外币报表折算:指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采用其功能货币来重新表述部分财务报表中按外币计量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项目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外币存款
若通过招行办理,外币现钞存现的基本规定: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办理;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需提供海关签章的《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本人及他人代办(当地分行要求不能代办的除外)均须遵循人行反洗钱规定,如出示(双人)有效身份证件。

5,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年1月5日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规定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⑴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⑵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⑷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⑸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五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各币种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建设银行同一储蓄网点(通存通兑所可视为同一网点)各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账户存款可以按币种分别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但要按币种分类填写。第九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后,可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存款证明书”:(一)非柜员制储蓄所。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可由储蓄网点负责人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第十条 建设银行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不论金额大小,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在手续费科目核算。第十一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所使用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格式、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各行可根据使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第十二条 各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书”空白凭证,并建立“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此办法,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申请人来我行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时,须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姓名、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要与所持存款凭证中的户名、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内容一致。第三条 储蓄网点受理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申请时,经办员(柜员)要认真审查其下列资料:(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要审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申请人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三)申请人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四条 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后,经办员(柜员)将申请人提供的储蓄存款凭证与银行前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核查该存款是否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是否已用于质押或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是否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审核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二联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并将第二联申请书交申请人。银行经办员(柜员)填写“个人存款证明书”一式三联,并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经办员签章栏处签章。第五条 复核员复核申请人各种资料、储蓄存款凭证、银行前台个人账户、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及经办员(柜员)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书”等资料,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复核员签章栏处签章,之后,将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凭证等交储蓄网点负责人。第六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按照证明存款金额分级签发:(一)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1.由储蓄网点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存款凭证、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储蓄网点公章。2.申请人领取“个人存款证明书”时,由经办员(柜员)向申请人按每张存款证明书收取人民币20元整,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之后,将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收回(一个月后注销),请申请人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领取栏“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经办员(柜员)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领取栏“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将“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及申请人各种资料交申请人。3.“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联由储蓄网点专夹保管;第三联(“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作此联附件)随当日凭证交事后监督部门。4.经办员(柜员)在“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上登记有关存款证明出具情况。(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1.由储蓄网点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凭证、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2.经办员(柜员)将申请人各种资料、储蓄凭证交申请人。3.营业当日,储蓄网点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个人存款证明书”送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4.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个人存款证明书”有关资料与银行后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审核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无误后,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公章,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及“个人存款证明书”等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退交储蓄网点。5.储蓄网点经办员(柜员)将“个人存款证明书”交给申请人的手续及其他业务处理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 对业务量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可按以下规定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签发:(一)非柜员制储蓄所。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此类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签发手续可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存款证明进行审核。(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式样)单 位:-------------------------------------------------------| | | | | | | 签发人 | || |存款证 |申请人| 证明金额 | 储蓄存单 |经办人及 |-------------| ||日期| | | | | |储蓄网点 | 管辖行储蓄 |备 注|| |明书编号|姓名 |(按币种分别填列)|(折、卡)号码|复核人姓名| | | || | | | | | |负责人姓名|管理部门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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