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几大银行的贷款业务有区别吗如题 谢谢了
来源:整理 编辑:大钱队理财 2023-05-28 16: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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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几大银行的贷款业务有区别吗如题 谢谢了
骗了多少撒?抵押物品是次要的,重要的是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就是交易往来)。
2,银行信贷业务有哪些
银行信贷业务很多,从大类看有法人信贷业务、个人信贷业务。 其中法人信贷业务包括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小企业贷款、房地产企业贷款等 个人信贷业务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 这些贷款下面还有很多品种,各个品种条件流程不一。 如果你要进去做信贷业务,我认为主要先从贷款调查人员做起,积极经验后再做其他岗位。 贷款调查人员主要技能有以下几项,按重要程度分,第一是法律知识,特别是民商法律知识,信贷人员应当非常熟悉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如果对比较专业部门贷款,如船舶企业、高速公路企业、医院贷款还要知晓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 第二项是财务会计知识,不要求会做帐,但一定能看懂帐,并且能通过常理分析,知道是否做假帐,并且能提出非常专业问题。 第三是文字写作能力,同意不同意,均要写出理由,让人口服心服。
3,银行针对企业贷款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国有四大行贷款比较困难,要了解业务有哪些,可去这些银行的网站上看,都有详细介绍。相应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较大银行容易些,不过也要靠关系。你说的那些贷款公司还是不要考虑,不稳当啊。小弟不才,刚好在个人金融业务部工作,我行个人业务发展也比较好,当然做银行必存在风险,无非是大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个人信用尤为重要,你了解借款人,借款人个人诚信意识较强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第二我部管理个人业务一向主张大力开办门市房抵押贷款,以来知人知面不知心,二来万一有风险,门市房更好执行一些,切忌抵押房产房地千万不要分开。在有借款人配偶必须签字表明统一贷款。其他一时说不了太多。各家银行针对企业贷款的产品均有不同 各有优势 具体还需要根据您实际条件选择易贷中国是一个服务平台 具体通过什么方式渠道来申请贷款 您可以多方比较再最终确定我们是北京一家担保公司 为中小企业及个人经营提供各类贷款服务 我们可以帮您设计合理的贷款方案 争取优惠的贷款利率 如果有贷款问题 可以按用户名找我
4,银行贷款业务知识
公司类一般性贷款一、呈报材料1、授信业务资料移交表2、授信业务呈报表3、信用评级即统一授信评审表4、信用评级申请表(银行提供)5、信用评级评分表6、统一授信申请表(银行提供)7、评级授信尽职调查报告二、借款人资料8、授信业务资料受理表(银行提供)9、企业承诺书(银行提供)10、自贡市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申请书(银行提供)11、借款申请(银行提供)12、借款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银行提供)13、客户签章样本(银行提供)14、营业执照(企业提供资料)15、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资料)16、税务登记证(企业提供资料)17、开户许可证(企业提供资料)18、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提供资料)19、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年审凭条(企业提供资料)20、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对外借款明细2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资料)22、法人简历(企业提供资料)23、法人代表征信查询授权书、征信报告24、公司章程(企业提供资料)25、验资报告(企业提供资料)26、公司简介(企业提供资料)27、近三年财务报表(企业提供资料)28、购销合同、近期纳税凭证及企业银行账户明细等(企业提供资料)29、现场调查照片三、担保人资料30、信用评级申请表(银行提供)31、信用评级评分表32、信用评级统一授信评审表33、签章样本(银行提供)34、担保人股东会决议(银行提供)35、营业执照(企业提供资料)36、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提供资料)37、税务登记证(企业提供资料)38、开户许可证(企业提供资料)39、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提供资料)40、贷款卡复印件、年检凭条(企业提供资料)征信查询授权书、企业征信报告4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企业提供资料)征信查询授权书、征信报告42、公司章程(企业提供资料)43、公司简介(企业提供资料)44、验资报告(企业提供资料)45、近三年审计报表及近期报表(企业提供资料)46、现场调查照片贷款业务介绍 (一)贷款对象: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二)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借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5,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款的区别
您好,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入的长期款项。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4)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首先,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而之所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所区别,是因为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相对比较简单,例如一张借条,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机构的放贷合同都比较详细和规范,因而导致认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两回事。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因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当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合同亦然。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金融机构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入的长期款项。 自然人与金融机构借款区别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的借款合同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一、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约定支付利息,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间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要式性折叠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诺成性折叠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折叠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折叠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折叠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二、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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