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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我详细分析一下这些保险案例

1.无法确定,85万是什么费用?2. 无法确定3.会,因为在身故前,指定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而陈某是其合法监护人.4.以这个案例不可以判定....与保险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也有关系的.以现行的法规来看,如果当时的投保有其合法监护人签字同意,外公是合法受益人5.无法确定6.无法确定7.陈不能赢得这场官司,复效和投保一样,2年内自杀是免除责任
一. 90万二, 15万 因为你损失了15万 小于其保险金额20万.. 20万 因为你的保险金额只有20万,和楼上的一样最高限额三, 这点要问法律了,保险公司是只会给受益人的..四, 既然保险公司答应了这笔保单..我想应该是归报单的受益人的。五, 顺序的 甲50万 乙150万 丙100万 比例 限额下面的。不要求拿分。.只想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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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些保险案例

1.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根据以上的条款,只要找出过失的责任方就可以了.很明显案例中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且也做到了如实告知,但是却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直到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搬家",也就是保险公司已经不能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了,这个时候才向保险公司索赔,过失明显在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没有通知客户及时索赔的权利). 2.不能赢.保险合同已经规定了,陈某的合同是复效的,也就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免责",陈某的妻子自杀属于免责期. 3.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很明显属于第2种,所以保险金应该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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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家人寿久安21终身寿险怎么样靠谱吗收益如何

大家人寿的《久安21终身寿》打着《全网最高增额利率3.6%》的旗号,备受市场青睐。到底这款产品如何,我们今天一起来看看话不多说,先上保险精华图从上面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产品的保障1赔付比例不合理久安21终身寿险在40岁-60岁时的身故赔偿金只有140%已交保费,比18-40岁这个阶段的赔付金少了20%,这是非常不合理的。2.没办法二次加保久安21终身寿险不支持保单加保,也就是说,如果你后期想要增加保额的话,你得重新配置,这一点就不是很友好了。3.收益率低很多人听到3.6%的复利增值,以为是赚到了,但是不知道其实现在市场上的终身寿险递增比例已经达到4%。你以为这款产品的缺陷只有这些了吗,其实背后还有很大的漏洞很多人更关注的可能是产品的收益情况,到底在收益上有什么猫腻,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全网最高3.6%复利增额的「久安21终身寿」,都是猫腻!其实市面上好的终身寿险还有很多,学姐这边整理出来现在市面上卖得比较火热的十大年金险,有需要的直接取走
大家人寿新出的久安21终身寿险以全网最高增额利率3.6%这个噱头忽悠了很多人的关注,到底这款产品保障收益如何,学姐今天就来扒一扒。 老规矩,先上保险精华图 从表中我们可以得到下面的保障内容 1.赔付不合理 久安21终身寿险在18-40岁这个阶段的赔付金为160%已交保费,但是在40岁-60岁时的身故赔偿金只有140%,这一点就不是很好了。 2.不支持二次投保 久安21终身寿险没办法进行加保的,保额买了就是固定的。但是市面上现在很多的增额终身寿险,都是可以进行二次加保的,在这一点上,久安21实在是有点差劲了。 3.收益率比较低 久安21终身寿险以全网最高增额利率3.6%让人感觉好像收益很不错,但是其实市面上好的产品比例已经达到4%,这一点也就是忽悠而已。 这款产品相比市面上的终身寿险,实在是不怎么样,缺陷着实是有点多。 可能大家最关注的的还是它的收益如何,其实在收益上隐藏的猫腻才深呢,深扒的看这里: 全网最高3.6%复利增额的「久安21终身寿」,都是猫腻! 其实市面上好的终身寿险还有很多,学姐这边整理出来现在市面上卖得比较火热的十大年金险,有需要的直接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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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机长的真实案例是什么

《中国机长》根据川航3U8633航班紧急迫降事件改编,讲述了机组执行航班任务时,在万米高空突遇驾驶舱风挡玻璃爆裂脱落、座舱释压的极端罕见险情并化险为夷安全降落的故事。2018年5月14日清晨,从重庆直飞拉萨的川航3U8633航班在行至海拔9800米的巡航高度时,驾驶舱右侧的风挡玻璃突然爆破,驾驶舱的压力突然释放,气流冲击和噪音致使耳朵完全听不见任何声音,同时每秒250米的直面风撞击在驾驶员身上,副驾驶的半个身子被吸出舱外,辛亏当时系了安全带,否则整个人都会被卷走!飞机的仪表盘也狂风掀翻,信息不能正常读取,无线电也被中断,就像电影预告片里那样,空管根本呼叫不到3U8633航班,飞机自动设备已经失灵,唯一能依靠的只有目视水平仪,机长刘传健发出了7700的紧急代码,准备实施备降。按照规定,机舱释压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乘客的安全,飞机必须马上下降到7300米左右(当时川航3U8633航班的飞行高度是9800米),但航线上到处都是海拔6000米的山峰,必须留有600米的安全高度,而且直接下降的话飞机等于垂直俯冲,会给机上人员造成伤害,所以刘传健顶着极端恶劣条件坚持在七千多米的高度持续飞行,直到飞机飞至盆地上空才开始下降,难以想象其中的身心煎熬。刘传健曾经是一名驾驶过轰炸机的空军飞行员,在部队接受过专业的飞行训练,同时1995年作为教员给飞行学员们培训过爆破科目,所以在风挡玻璃破碎的危急时刻,心理素质十分过硬迅速做出判断,且这条航线也是他驾驶过上百次的,经验十分丰富,最终20分钟后成功安全迫降成都双流机场,全机仅副驾驶和一名乘客轻伤,完成了基本不可能实现的负荷航班迫降,上百名乘客得以生还!在川航高空事件发生后,《中国机长》正式成立拍摄,《中国机长》就是取材于2018年引发全球关注的川航备降、机组全体人员被授予”中国民航英雄机组“荣誉的真实事件。张涵予在片中饰演英雄机长刘传健,而这个角色的原型正是川航3U8633的英雄机长刘传健。已经提前看过电影的他对电影给予了高度评价,也对张涵予的表现赞不绝口,称张涵予是自己非常喜欢的演员:“知道他来演《中国机长》我很开心。我觉得要演好机长,能给人安全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张涵予是很能给人安全感的。”对于刘传健的肯定,张涵予谦虚地表示感谢:“我们这部电影不是光好看,还有很多经得起考验的细节,因为要想拍好这部电影,首先就是要做到专业,才能对得起我们的英雄机长,对得起我们中国的民航人。所以我们从拍摄到完成,全程都有民航专家在为我们把关和检查细节,最后也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让我们都非常踏实。”欧豪和杜江也跟自己的原型角色展开过有趣的交流互动,两个人都表示自己在电影里展现出的专业又可爱的一面,都是从原型身上获得的灵感。欧豪表示非常敬佩自己的原型:“他受伤后依然坚持完成全部工作流程才下了飞机,他们真的是用生命在捍卫他们敬畏生命,敬畏规章,敬畏责任的誓言。”袁泉在《中国机长》中饰演乘务长毕男。之前影片在各地放映之后,无数观众被袁泉的气场和演技折服。对此袁泉谦虚地表示,自己很开心能跟这么多优秀的电影人一起出演这部电影。她觉得张涵予的气场和他给人的那种安全感是非常强烈的,袁泉记得她第一次听到他演《中国机长》还是在广播里,“当时听到的时候我还说,好合适啊,让他来演机长真的太合适了,结果第二天我就接到电话让我来演乘务长。所以我觉得能跟涵予大哥一起踏上这段旅程是我的荣幸。”

5,保险案例分析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条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被告仅要求被保险人对健康告知书所列项目作“有”或“无”的简单回答,故被保险人仅就其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程度按自身的理解回答即可。关于杨芝田患糖尿病问题,一是被告所举证据距投保时间已相差5年之久;二是在投保后的1998年同一医院的病历档案显示,杨芝田全身常规检查没有诊断出患有糖尿病症;三是杨芝田在投保3年的时间中,没有因糖尿病到医院就诊的任何记录,也没有发生糖尿病的费用,更没有因糖尿病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四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验证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权利,则保险人将不再有权以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杨芝田己投保3年,年年足额缴纳保险费,从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隐瞒病情、保险合同无效的通知,因此没有过错。法院还特别指出,杨芝田是因车祸而意外死亡,并非死于糖尿病,所以杨芝田在投保前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事实。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判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并返还保险费12936元。 以上案例涉及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即告知义务制度。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亦与法的效益价值相一致。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缔约时做到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履行说明、通知、保密、照顾等附随义务的一般民法理论相符。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是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制度。保险业赖以生成和合理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需要予以正确的预测和评估。即保险人于订立保险合同前,对于所承保的危险种类及危险程度有相当之认识,以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以维持保险业的收支平衡。然而保险合同在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固可自行收集订立保险合同所需的资料,但要求保险人去调查保险标的状况,耗时费力,且往往难收成效,其后果只是徒增交易成本,而且这些成本最终将以提高保险费的形式转嫁给全体被保险人,并进而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因而,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都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①在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不要求义务违反与危险评估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对重大过失与轻过失的区分界限不明。②就违反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言,我国保险法也因违反者主观因素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故意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在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而不是应当退还保险费,对投保人的处罚失之过严。③我国保险法尚缺乏有关责任抗辩事由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引发纠纷,有待补充完善。
不正确。 本案例涉及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故意混淆了财产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财产险当中,《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人寿保险中的规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本案例中,不论被保险人是否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保险公司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投保人虽然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书中病症一栏作了否的填写的作法不对,但是已经连续缴费3期保险额,保险公司应该全额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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