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与债的区别

信托资产也有很多种类!有股权有债权!债权和股权的区别我想你应该知道吧!在资产清算时的偿还次序不一样,一般是债权在先

信托与债的区别

2,股权融资利率债和城投债各什么意思谢谢

这个可说不准,具体的地区不同的情况,有的情况是城投债的融资成本比信托的融资成本还高,毕竟信托公司募资速度快,很多城投是因为不能从信托公司拿到钱才会去发城投债的。
股权融资是指投入的资金进入成为注册资本或进入资本公积,投资者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股份。利率债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利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城投债属于企业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企业性质)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主要投向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但城投债发行时由地方政府提供隐性担保,偿还主要靠地方财政支持。

股权融资利率债和城投债各什么意思谢谢

3,信托和政府债的区别有哪些

信托的收益较高,但不同的信托产品有不同的风险。从资金流向上大概能判断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信托风险比较高。上市公司和政府支持的项目风险相对比较低。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具体包括国家债券即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等。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政府债券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的特征。
首先是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债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发债人对投资人的负债;而信托产品只是基于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在受托人完全履行了相应的信托合同的约定义务后,不对承担委托人承担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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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政府债的区别有哪些

4,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有什么不一样么 能介绍介绍么

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区别: 1.从利率角度  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具有较高的利差,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4.11%,信托理财目前平均年化收益过9%,主要区间是8-11%。  2.从资金投向角度  银行理财资金池很大一部分是投向了信托产品,而信托产品的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投资方向。  3.从财产清算角度  信托理财具有银行理财不具备的债务隔离功能。根据《信托法》: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不 能被抵债、破产、清算和分割,是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中独立出来的一笔财产。因此,信托资产在发达国家通常被作为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工具。而银行理财资产、基金、不动产等等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法律诉讼纠纷、离婚等等均要被冻结或者用来抵债、清算、分割等。 4.从存款期限角度  银行理财大部分期限都比较短,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但这一优势正在被信托产品渗透,像中融信托汇聚金1号,认购者可以自行订购7天、14天、30天、60天、90天、180天、270天、360天,收益均高于同期银行。  5.从专业化程度角度  银行核心业务是存款贷款利差;银行很少主动研发理财产品,基本是用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城投债、企业债等,从而赚取利差。信托公司则是专业的财富管理公司,每一笔投资业务都要独立完成尽职调查,研发和设计产品,因此,在投资专业上比银行更胜一筹。  6.从投资门槛角度  银行理财比较大众化,门槛通常为5万;信托的门槛较高,分100万/300万两个档次,300万可以自由选择产品,但是100万的银监会规定只能有50个名额。现在有团购信托、小信托出台,信托认购者的门槛降低至20万,收益率较直接购买低很多,不过也比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要高。
一,起点不同,银行理财最低五万起,而信托一般都是百万起;二,期限不同,银行理财短的有十天半个月的,信托的期限一般都是一年起的;三,托管银行不同,银行理财是你在哪家银行购买的,资金就存在哪家银行,而信托理财有一个固定的托管银行。
最根本的是资金投向不同,信托产品大多投向实体经济,比如常见的工商企业类信托,包括房地产信托,贷款类信托,一般都是有实体项目的,比如建学校,建保障房,楼盘开发等。银行的理财产品投向包括国债,基金等,并不是直接投向实体经济,不少银行理财产品里有部分比例也是投向信托的。从收益层面来讲,信托产品的收益普遍是在9%-11%之间,而银行理财的收益大概是5%-7%之间。从产品设计来看,信托产品在前期设计中,必要做的就是风险控制措施,常见的像抵质押,连带责任担保等,用以控制产品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而银行理财是看不到这样的设计的,你最多能在银行里看见客户经理给你提供一个理财产品名单,但是具体投向及风控措施是没有的。从期限上来看,信托产品一般期限在一年到两年之间,当然也有三个月或者更长期限的,但是一般资金量要求会更高。银行理财一般是中短期居多,如七天,36天等。从投资门槛看,信托产品是100万起投,银行理财产品五万起投。大概区别就是这些,望采纳。
现在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是把信托拆散了在卖的,所以门槛和利率都比信托来的低。从风险来讲,银行理财风险相对低一些,信托产品就要看具体的借款项目了。从投资的角度来说,家里长期闲钱较多,也能抵抗一定的风险的,可以考虑买好一点项目的信托产品,年收益基本在10以上,最低门槛100万以上。如果有些闲钱,但是说不准什么时候要用的,就买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可以分成几个时间段,这样要用钱的时候也能分阶段拿出来,还可以投一部分在好的货币基金,那个几乎没有门槛、没有风险,提现也快,好的收益在6左右,具体可以上“数米基金网”查看并进行对比,看它的周、月、年的收益比较。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标准的解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在理财产品这种投资方式中,银行只是接受客户的授权管理资金,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产品可以划分为贷款信托类、权益信托类、融资租赁信托类、不动产信托类。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购买各类信托产品需综合考虑收益及风险因素。后者可以不由银行发行

5,信托和债的区别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在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权利要求上处于一种类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享有请求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一定存在信任关系。信托与债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上;   1.关于破产时权利的区别   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当某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此债权人只能与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破产后的财产。某债权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若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即债权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债务人是受托人地位,则此债权人(受益人)在债务人(受托人)宣告破产时,则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清偿的权利。   2.关于利益承受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举债将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此收益当然归债务人所得.债权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借资金的权利。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受益人处于债权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应归于受益人(债权人)。   3.关于风险承担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待定的借款负责。如所借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失,其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但在信托关系中,如严格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发生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资金受损,均应由受益人(债权人)承包,受托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当由于受托人(债务人)本身造成的过失而使财产受损,则应负责填补。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信托法》)中,对信托进行了如下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以上对信托的定义包含四方面的含义: (一)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 通常,受托人是委托人信任的亲友、社会知名人士、某个组织、具有专业理财经验的商业经营结构,正是因为受托人受到委托人的信任,一旦委托人接受信任,就应当忠诚、谨慎、尽职地处理信托事务,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即所谓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二)信托财产是成立信托的第一要素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特定的信托财产,信托就无法成立。所以,委托人在信托受托人的基础上,必须将其财产权委托为受托人。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原则上,就委托人设立信托来说,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者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委托人以信托经营机构为受托人,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财产权设立信托。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 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没有直接控制权,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不需要借助委托人、受益人的名义。 管理或者处分的具体内容,首先应当依信托文件的规定确定;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依照民法上管理、处分的一般含义确定。 (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两个基本前提 根据信托的定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还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的意愿是受托人行为的基本依据。二是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如果是公益信托,必须是为了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公益目的),不能为了自己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也不能从信托财产取得个人利益。 民法通则84条--债是安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方面构成。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4点内容: 第一,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信托产品有许多种类,信托风险评估,首先看受托人投资的方向决定,其次是产品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是信托的投资投向:一般情况下,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的信托项目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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