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商行有何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农商行社会信用度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农商行因其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天然属性,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度不及大中型银行。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可使存款人形成一种共识——存款无论是存入大型银行,还是存入中小银行,均可享受存款保险的保障,由此会极大地提升农商行在社会公众中的信用度。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国家不再背书银行信用,银行的存款特别是大额存款的兑付不再享受全额保障,普通老百姓对农商行的信任度会随之下降。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会显著增加农商行经营成本。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质是存款机构按存款余额(或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向保险机构缴纳存款保险费,因此该制度的实施会导致存款机构负担存款保险费支出。

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商行有何影响

2,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前景

我国的保险业处于萌芽阶段,未来的前景是值得期待的。越来越多的国外著名的保险金融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会让中国的保险业慢慢的走上正轨,也更加正规。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密度都会在世界上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换言之,保险市场不会饱和。而且,保险公司虽然越来越多,但绝不会泛滥,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国家的行政力量将起着重要作用,国家不会允许保险公司频繁地倒闭和新设。
各家想做小额的都打着“买得起、保障高、手续简便、理赔便捷”的旗号展业的,不过小额保险存在比较大的瑕疵:如果面对低收入农民,风险大,保险公司没有相应的承保能力,如果面对相对高收入农民,保障额度太小,意义不大;还有些小额保险是和信贷挂钩的,那保障的就是银行,只是名字上的小额而已,实际上是信贷保险

我国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前景

3,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行得通么

中国计划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朝着更全面地废除利率管制又迈进了一步,同时也意味着在更为市场导向化的经济中,银行倒闭是被允许的。  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这点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忽视风险而只关注收益的结果,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也是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效率,以及降低银行准入门槛、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文字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进而导致存款结构以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调整;第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几乎没有直接影响。考虑到《意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这一金额,如果按家庭来匡算,其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不受保障的风险很低。而从长远看,在存保制度推出之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将会给储户带来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  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意见稿》的出台到存保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需要保持密切关注,并在政策上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预案,以确保实现该制度的平稳推进和有效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行得通么

4,求保险学论述题

1、2007年10月投保。2、半年离婚,也就是2007年4月左右离婚。3、2007年12月死亡。4、首先5万元债务,应该在离婚时就应该处理,而不是死亡后才处理的。如果证实此5万元债务,是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前妻也应该要承担偿还义务的。不过,得具体看双方的离婚协议书。5、如果5万元债务,是离婚后产生的,则直接在死者的遗产当中进行扣除就是了,那就与前妻无关,因为双方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了。你的答案:1、规定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要有保险利益。2、看5万元的债务是何产生,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那邓某与张某均有义务偿还此笔债务。3、如果不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离婚后产生的,那5万元直接在邓某遗产当中扣除还清即可,此债务与前夫张某是无关的。4、15万元保险金,因为是指定前夫张某是受益人,但是离婚后,并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所以,邓某的父母无权要求得到这个15万元保险金。受益权不因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川农的?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保险风险证券化问题研究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中资保险公司竞争力培育问题研究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黑龙江省的发展研究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利弊分析保险产业组织的市场结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分析国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及其原因分析关于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问题的分析保险创新: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保险发展的核心动力关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问题的研究保险人道德风险控制机理研究关于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思考试析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危机的解决方案建立中国特色的诉讼保险制度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分析我国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环境责任保险构成要素分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研究我国利用企业年金节税的可行性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请结合我国实际谈谈保险基金的运用。答: 我国保险基金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资金运用规模和方向受到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偏于狭窄;(2)保险基金运用结构不合理,基金运用回报率过低,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3)保险基金筹集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投资环境不成熟,资产负债不匹配;(4)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之间常发生矛盾,片面追求一面;(5)不公平竞争问题;(6)专业投资管理人才匮乏;对策:(1)进一步放宽保险基金运用的渠道(2)为保险基金的运用建立多种运营模式(3)区别对待寿险和非寿险资金(4)对保险基金实行分类管理(5)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建立对保险基金运用的风险控制体系(6)完善保险基金投资法律体系,提高监管水平二、试说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答: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第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第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5,如何促进农村金融改革

农民还是像过去一样贷款-还款-贷款-还款的不断循环;可不可以实行一下全国农民平分几百亿,减少一下贫富差距;
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梁继先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 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本文首先分析农村金融的需求和供给现状及存在问题,然后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 新农村建设 金融 农村金融 金融改革金融频道申请认证!财富值双倍检索优先专属展现同行交流383《商场现代化》2007年10月(下旬刊)总第519期同时,逐渐远离了农村中小客户。尽管目前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这样不仅没有为农村经济提供支持,反而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需矛盾。作为已经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农业银行,自身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性质使得其无论如何改革,都必须考虑赢利目标的实现,不可能再承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因此农业银行日益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3)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有限,难以独立担当支持“三农”的重任。由于农发行政策性金融功能的缺位,农业银行等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出于商业化经营的目标纷纷退出,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近年来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诸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都较前些年有很大改善,但是长期困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风险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其经营实力还相当有限。随着大部分的农村信用社法人从乡一级向县一级提升,农村资金外流的现象很可能愈演愈烈。并且对于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来说,支持新农村建设要能够为其带来赢利,而如果是以亏损为代价的,必然缺乏内在动力。加上农村信用社目前的垄类单调,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广大农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成果。2.非正规金融没有得到规范化管理民间信贷是农村融通资金的传统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产的需求,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得到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由于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长期处于游离状态,造成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缺乏规范,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风险。最近多项调查显示,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农户和中小企业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而被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三、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建议1.丰富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功能主要应当解决好农发行的功能定位问题,不能仅限于粮棉油收购,应将其业务范围适当扩大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字号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和转化项目等领域,扩大支农范围。同时应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加大对农村道路、饮水、电力、燃气以及农田水利等大中型基础设施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投入和国家政策性金融投入的持续增加,拉动城市商业性资金对农村的投入。2.鼓励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引导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了根本性好转,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央行票据开始兑付,农村信用社资金紧张的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性缓解。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引导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增加对农村互助组织、农村小企业的信贷供给。当然,引导商业银行重回农村市场,目前应主要引导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进入农村,暂时不宜允许其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这样,通过商业银行在农村开拓信贷市场,既可以达到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农村资金外流。3.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真正的民间金融。农村信用社的发展问题,不单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力争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解决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难的问题。4.合理引导民间资金(1)加快民间借贷立法,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规范发展;(2)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尽可能抵消民间借贷的消极影响。要送金融知识下乡,积极宣传信贷政策,使广大群众熟悉借贷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规避风险;(3)银行机构与民间借贷“联姻”。通过开办委托贷款、个人理财等中间业务,为民间资金开辟更为广阔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金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5.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掌握农户的资金需求状况,简化贷款手续,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努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资金需要,要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信息广的优势,为农民增收出谋划策,提供科技信息服务,当好农民的金融顾问,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重量。6.建立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基本的金融风险。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障农产存款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开放民营银行的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是保护小储户,防止挤兑现象;二是为处置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濒于破产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从我国当前情况看,建立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基本目的,在于以此加强我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为了降低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公众信心。突出监管功能和加强对包括出现严重问题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将是我国农村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特点。参考文献:[1]董晓林 洪慧娟: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2]董晓林: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经济问题,2006年第12期[3]刘振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济南金融,2006年第4期[4]韩 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在第二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上的发言,2006年[5]解洪文: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切入点”.金融时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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