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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间转账程序是否违法

如果你操作的是你自己的账户,涉嫌入侵计算机系统如果是其他人的,就是盗窃金融机构

银行间转账程序是否违法

2,个人储蓄账户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错在哪里

个人储蓄账户是为了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不能办理转账结算!能够办理转账结算的是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储蓄账户是否可以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从农行网页复制过来的额~
必须要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才行
个人储蓄账户不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个人储蓄账户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错在哪里

3,关于储蓄账户仅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之前我的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信用卡有透支功能,支持存款和取款,还有刷卡消费,不支持转账,借记卡(就是储蓄卡),支持转账,支持存取款,支持刷卡消费,但是不可以透支,必须存钱进去,才有钱可以取。
通俗的说就是储蓄账户只能存钱跟取钱(现金),别的功能没有,不能接收汇款也没有其他的功能。而结算帐户功能就多很多,比如可以接收汇款、转账、网上购物、网上交话费和购火车票等等。

关于储蓄账户仅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之前我的

4,银行结算办法中规定了银行结算纪律可以

银行是办理结算的主体,是维护结算秩序的重要环节,银行必须严格按照结算制度办理结算。银行应该遵守的结算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第二,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第三,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 第四,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第五,不准放弃对企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第六,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绝支付已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第七,不准超额占用联行汇差资金、转嫁资金矛盾;第八,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 银行除了严格遵守上述纪律之外,为了保证结算质量,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根据《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般不超过7天。

5,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

不明白啊 = =!
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和变更以及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申请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及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向存款人核发开户登记证;开立或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并将开立的以上三类账户及时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办法》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支付进行监督;按照《办法》规定和现金管理规定,监督现金的支付;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开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按照《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应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不得违反《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的资金,不得为存款人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不得违反《办法》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根据《行政处罚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以专门的条款对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在违反《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对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违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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