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来源:整理 编辑:大钱队理财 2023-05-28 10: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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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强制保险”、“限额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我国经济正处于在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和前期刺激政策消 化的“三期叠加”阶段,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并在个别银行出现经营困难时防止银行体系的风险扩散。此外,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有助于风险的早发现、早纠正,限制高风险银行业务的激进扩张,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起到辅助作用。*******************************您好,答案已经给出,请您浏览一遍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回复我!如果满意请及时点击【采纳回答】按钮或者客户端的朋友在右上角评价点【满意】您的采纳,是我答题的动力也同时给您带来知识和财富值***************************************************
2,2015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现状
《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2014年11月27日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23条,准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其中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保费由银行交纳保费。《存款保险条例》最终于2015年2月17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意义·;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时期的有限性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结果的损益性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23] 机构的垄断性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
3,浅谈我国现行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民众有什么好处
总的来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使金融体系脱离国家收底(最后贷款人)的事实,有助于迫使银行更加谨慎的从事金融业务。当银行面临高风险业务时,在最后贷款人体制下,银行趋向于做高风险业务提高收益,因为即使出现违约,国家作为最后的贷款人,也会给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即所谓的“太大不能倒闭”理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是可以倒闭的,这样银行将更加谨慎的决策其投资和放贷的行为。这样,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系数将降低,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稳定。相信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民众带来的好处应该不用多说了吧,一旦金融市场不稳定,将会带来违约风险加大,资产泡沫增多,甚至导致金融危机,进而导致通货膨胀,失业率增高,经济衰退,等可能发生的众多社会问题。纯手打,望采纳中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26]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26] 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要求了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4,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行得通么
中国计划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朝着更全面地废除利率管制又迈进了一步,同时也意味着在更为市场导向化的经济中,银行倒闭是被允许的。 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这点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忽视风险而只关注收益的结果,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也是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效率,以及降低银行准入门槛、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文字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进而导致存款结构以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调整;第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几乎没有直接影响。考虑到《意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这一金额,如果按家庭来匡算,其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不受保障的风险很低。而从长远看,在存保制度推出之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将会给储户带来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 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意见稿》的出台到存保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需要保持密切关注,并在政策上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预案,以确保实现该制度的平稳推进和有效运行。
5,存款保险制度有没有在中国实施
目前还没有在国内施行的。不过,现在许多储户都在银行购买了保险产品,应该是一种萌芽阶段,主体是保险公司,而不是银行,银行只是代理销售关系。中国计划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朝着更全面地废除利率管制又迈进了一步,同时也意味着在更为市场导向化的经济中,银行倒闭是被允许的。 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这点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忽视风险而只关注收益的结果,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保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此,存款保险制度通常也是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银行体系的竞争效率,以及降低银行准入门槛、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保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其一,保费缴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意见稿》的文字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盈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进而导致存款结构以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调整;第三,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保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存保制度几乎没有直接影响。考虑到《意见稿》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5%以上的账户。这一金额,如果按家庭来匡算,其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不受保障的风险很低。而从长远看,在存保制度推出之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将会给储户带来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 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意见稿》的出台到存保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需要保持密切关注,并在政策上做好相应的准备和预案,以确保实现该制度的平稳推进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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