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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可以开立一个共管账户,预留银行印鉴可以为双方的公章和印鉴章(公章是必须的,不然单方可以凭公章变更账户资料)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管理措施

私人账户可以向公帐户转账。纳税的应该是公帐户,因为有收入才要交税,人家付钱给你还要交税,这符合情理吗?钱从银行走,确实是对公的必须要交税的,但是有种方法,我没试过,不知能否行得通,就是,客户出个证明,证明他的钱打错账户,然后把这笔钱打回去,但是这笔钱公司以后能不能收回就很难说了,自己看着办吧!
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具体流程:  一、网银转账  1、登录银行官网,点击网银登录;  2、填写正确的用户名和密码完成登录;  3、选择转账—同行/跨行转账,正确填写收款人信息资料,点击提交正确输入手机验证码和动态口令才可以完成操作。  二、柜台转账  携带有效证件和支票或电汇单到柜台即可转账。

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管理措施

3,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对公账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银行基本账户(对公账户)需携带下列证件到自已认为合适的银行,并填写开户申请书。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印章(营业执照有字号名称带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营者私章)。5、机构代码证(非必要条件,带上为宜,填写开户申请书时有相关项)。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你们公司在深圳有营业执照吗??如果有你可以做变更登记,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这样不用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如果你不想办理工商的分支机构,而是想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那就是:不要原公司的任何手续,一个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你需要准备一份营业场所的租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和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那上这些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领取执照后可以营业。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手续简单,但不能真实的反映你的经济性质。还有不能在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发票,只能领取普通发票。你自己考虑吧!!
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个体户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

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对公账号

4,基本户对公账户可以异地办理吗

公司可以在异地开设基本账户。 一、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极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开立。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另外,开立一般帐户的手续为:“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基本户(对公账户)可以在异地办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极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开立。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六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基本户的步骤:1. 首先选好开立基本户的银行,去银行找客户经理,并进行预约开户日期;2. 到预约开户那天,带上所有的材料;3. 还需要在现场填写一些由银行提供的格式行的材料;4. 填好这些材料后就可以办理开户事宜了, 通常会被问及:①是否需要办理企业网银;②是否需要支付密码器;③是否需要电子回单柜;5. 决定好后,如果柜员对于你的资料已经审查过了,接下来就需要交开户费了;6. 材料提供好,钱交好,大概7个工作日之后你公司的基本户应该就可以开好了。开户成功后,你可以拿到由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存款人密码和一大堆回单。

5,外管局对外汇对公帐户的管理规定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quot;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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