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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

如果你存款办理了帐户,存款人就是你嘛

基本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

2,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区别

基本存款账户可以提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处理现金存款,但不能处理现金提取。基本存款账户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后开立本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才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在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账户,只能开立一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的数量没有限制。基本存款账户是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日常资金收付、工资、奖金、现金提取可通过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提取。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 文件。填写申请时,应注明以下内容:申请开户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等级、上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登记号、单位地址、电话号码、资金来源和使用、生产经营范围等,并报银行审核。

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区别

3,下列属于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是 A 资金收付 B 现金支取 C存入现

ABCD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
a 基本存款账户

下列属于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的是 A 资金收付 B 现金支取 C存入现

4,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的区别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令   〔2003〕第5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十二)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二)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本条中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二、三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5,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的

工资发放,现金支取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 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6,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的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 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 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银行当然有自已的基本存款账户。 大家要搞清楚两个概念, 1。银行保证金,存款准备金,到人行提的现金其实是银行为保证客户的资金交易核算的,银行的核算系统是为客户服务的,是核算客户往来资金的,当然也可以核算自有资金。 2。肯定的说银行都有自已基本账户,一般在自已的分行营业部或自已支行,银行可以像企业一样开立一般户,专用户等。银行自已的账户是核算自有资金的,如上级行拔付的费用,或上交到上级行的利润,营业收入等,这部分资金是需要与客户资金分别核算的。

7,简述基本账户的使用范围和开立要求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同时,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个体工商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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