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储蓄账户管理的是什么,那些银行不收帐户管理的
来源:整理 编辑:大钱队理财 2023-05-16 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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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那些银行不收帐户管理的
农行满300元就可以不收
其他一些小的银行也不会收的
招行只要和信用卡绑定也不会收
2,存款人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帐户是什么
一般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缴存现金,但是不是提取现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帐户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收入汇缴专户,以及其他不得支取现金的存款户。
3,为什么定期存款账户不属于银行帐户特点
因为单位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你的疑问应该是来自《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吧?如果是的话,那就应该是题目印刷时漏印了“结算”两个字,修正后的题目应该是:“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特点的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由此,《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而对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至少为1万元”,“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这充分表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在本质区别。所以,该两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分别遵守《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纳入《办法》管理。因为定期存款账户是银行帐户的一种,而不是银行存款,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4,账户有几类如何管理
Ⅰ类户是全功能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支取现金、转账、消费及缴费支付等。目前大部分银行在营业网点为客户开立的具有实体介质的账户,例如借记卡、活期一本通等,均为Ⅰ类户。Ⅰ类账户是三类账户中功能最全的,相当于“大钱柜”,主要的资金家底都在上面,不必带出门,对安全性要求高。与Ⅰ类账户办理渠道不同,Ⅱ类、Ⅲ类账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提交开户申请。Ⅱ类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办理资金划转、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办理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单日支付额度不能超过1万,但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不限。且Ⅱ类户不能用于取现,也不能绑定账户转账,相当于“钱包”,用于日常的开销。Ⅲ类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业务,Ⅲ类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Ⅲ类户与Ⅱ类户最大的区别是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不得办理其他业务。Ⅲ类账户相当于“零钱包”,用于金额不大,频次较高的交易,如闪付、免密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对于三类账户的“分工”,业内人士曾形象地用大白话“翻译”:Ⅰ类账户就像是老婆用的,什么金融业务都能办;Ⅱ类账户就像是自己用的,只能投资理财缴费不能取走现金;Ⅲ类账户就像是给小孩用的,只能做一些小额支付。1.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 鉴于单位(组织)与个人在信用、风险、保密、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诸多差异,笔者认为对单位银行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应予以区分。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考虑我国实际,个人银行账户可以分为个人定期存款账户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两类。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又可以细分为存折户(不可以使用信用支付工具)、支票户(可以使用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户三种,不再划分个人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性质界定为储蓄存款。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中的支票户须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数据库,核发开户证。其他账户由开户的商业银行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对个人支票户的管理应坚持:实行实名制,凭有效身份证明开立账户,不得由他人代理开户手续;对存款人的资格从严控制并要求提供担保;强化资金来源的监督,必须是个人的合法收入或个人贷款转存,必要时须向开户银行提供纳税证明等文件;可以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现金;计付利息并征收利息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查询、冻结、扣划账户存款。 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和承包户因经营活动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使用商号作为账户名称,性质为单位账户,不得以个人姓名作为账户名称。采用承包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其承包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单位账户,必须以被承包单位名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2.证券保证金账户的管理。 通过证券保证金账户进行洗钱、套取现金等已成为当前逃避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进行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尽快会同证监会制定《证券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代理证券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坚持证券保证金账户与券商分离的原则。通过银证联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办法,解决证券保证金问题。这样既可免除投资者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将存款转来转去,又可以避免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单位存款人挪用银行贷款进行股票投机炒作,还可以增加商业银行储蓄存款,避免储蓄存款分流(目前招商银行与国通证券公司已有成功的合作经验)。在未实现证券保证金账户与券商分离前,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保证金账户必须向人民银行申报、核报、核准,比照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行政机关银行账户的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不同于企业,其财务收支已纳入国家预算。应体现财政部门对其的监督。人民银行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支付体系的改革(如建立国库单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另行制定《行政机关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比照行政机关管理。 4.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的管理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过程具有特殊性,监管部门的监管具有特殊性。其资产的流动性与支付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必须加强对其银行账户的管理。人民银行须制定《金融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坚持备付金(含同业往来)账户与费用账户分开的原则,强化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开立费用账户必须向人民银行申报、核准,备付金账户必须向人民银行备案;备付金账户必须在人民银行开户,因清算需要可以在商业银行开立若干同业往来账户,备付金账户、同业往来账户不得冻结;费用账户只能一个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基本建设特殊需要可以开立辅助或专用存款账户。 5.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 以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为存款人的专用存款账户,考虑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在管理上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可不实行核准制度,由商业银行每日最迟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申报当日新开立与到期的存款人定期存款账户信息,内容包括存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开户银行、质押情况等。 6.存款人异地银行账户的管理 随着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出现,存款人异地开户将会越来越多。《银行账户管理条例》应有一定的前瞻性与超前性,应对存款人异地开户的管理作出规定。总的原则应是允许异地开户,但要强化管理。存款人异地开户,应按属地原则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核准,核发开户证,同时须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申报账户信息,纳入其账户管理数据库。
5,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级别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千差万别,举例说明: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所属有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账户有:财政缴款专户、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其中:经费账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基本建设账户、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和管理;财政缴款专户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指定在一个银行开设。每种账户只准开设一个。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开设以上银行账户之外账户的,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银行账户的用途: (一)财政缴款专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执收执罚的应缴财政专户和应缴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基金;罚没收入;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资金。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 (二)经费账户(基本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户的往来款项。经批准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及相应支出。 (三)住房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账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本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基本建设账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属于临时性账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全部支付完毕后,由财政部门审核予以撤销。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二)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有关批文、条码证、《开户申请书》,市内四区和旅顺口区的,到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申办《开户许可证》,其他地区的,到当地人民银行申办; (三)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账户确立后,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新开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和“正式开户日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加盖“×××财政局银行账户审批专用章”; (二)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相关手续。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正式销户日期”; (三)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注销手续,并由人民银行收回《开户许可证》。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银行账户时,应先办理原账户的销户手续,再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 银行账户按规定程序经审核开设(撤销)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开(销)户日期7日内,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销)户审批表》第一联“备查联”、第二联“财政预算部门留存联”、第三联“财政业务部门留存联”返给同级财政部门,第四联“人民银行留存联”返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确定其单位银行账户开设(撤销)的依据。同时开(销)户单位应将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情况及时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开设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原有银行账户进行审核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保留的银行账户,单位须持盖有财政部门审核印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到当地人民银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再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保留登记手续;审核后认为应予以撤销的银行账户,由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账户撤销通知书》。被撤销银行账户的单位,必须在7日内到开户银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撤销手续,并持开户银行出具的销(转)户通知书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销户登记。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检查时,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开设、使用银行账户以及不按规定撤销银行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开户银行,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监察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二)暂时停止对该单位的各种拨款; (三)按有关规定(或决定)撤销有关单位的非法账户,并将账户中的资金按规定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和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能,现在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除非特殊需要开设专户。非独立核算单位那就更不可能开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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