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和单位存款人的规定是什么 搜
来源:整理 编辑:大钱队理财 2023-05-09 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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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和单位存款人的规定是什么 搜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商业银行法第39条中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
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包括货币及可短期套现的资产,实际表现为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的大小。“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该比例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银行用少量资本运营大量债权资产,以此来获得高加报率,这就是"杠杆原理", 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指的是资产流动性比例,资产的流动性越大,资本充足率越容易满足. 
3,商业银行有哪些情形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商业银行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4,简答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
一、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2.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3.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创造存款货币,使其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
二、商业银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明定了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该法还规定,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乃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题中之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1)银行承担有限责任;(2)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3)银行独立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主体资格。
5,请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商业银行发行金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 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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