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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总将于8月27日发行2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您怎么看

按中期利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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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么

属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么

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介绍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是财政部唯一授权主持建立、运营全国国债托管系统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一级托管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介绍

4,有谁知道债券的信息

债券有公司债券,国家债券,利率是固定不变的
1、债券名称:2008年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债券简称:08奈伦债3、债券代码:111039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5、信用评级:AA6、债券面额(元):100.007、债券期限(年):78、债券利率(%):8.009、基本利差:10、计息方式:固定利率11、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12、发行总额(元):500000000.0013、发行价格(元):10014、发行日:2008-05-2015、上市日:2008-06-2516、兑付日:存续期限内每年的5月20日(节假日顺延)17、摘牌日:18、一级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二级托管: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 担保人:2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22、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3、上市推荐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4、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5、备注:本期债券认购代码为"101698"。网上发行1.5亿元、网下发行3.5亿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投资者有回售的选择权。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2、债券简称:08新湖债3、债券代码:1220094、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5、信用评级:AA-6、债券面额(元):100.007、债券期限(年):88、债券利率(%):9.009、基本利差:10、计息方式:固定利率11、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12、发行总额(元):1400000000.0013、发行价格(元):10014、发行日:2008-07-0215、上市日:2008-07-1816、兑付日:2009年至2016年间每年的7月2日(节假日顺延)17、摘牌日:18、一级托管:19、二级托管: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 担保人:2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2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上市推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25、备注: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99",简称为"08新湖债"。网上认购日:2008年7月2日,网下认购期:2008年7月2日-2008年7月8日.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和第6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最简单的那就是国债

5,关于国债的买断式回购 急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封闭式回购)一样,都是按照标的券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来进行交易。不同期限的债券有不同的折算比例。但是,不是所有的债券都可用于回购交易。标准券折算比例是根据不同债券的期限、流动性水平来确定的。目前,交易所每周调整一次折算比例。  附上最新的上交所标准券折算比例表链接  http://www.sse.com.cn/cs/zhs/scfw/gg/cb_announ/zqzslgg20080409.txt  投资者在以往的封闭式回购中,其正常的盈利方式往往是融资方通过回购融资获取其它方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融券方则通过回购获取相对应回购天数的利息。在封闭式回购的交易期间,作为回购标的的债券成为“标准券” 被冻结。但在买断式回购中,回购交易的标的债券,由于实质上实行了约定期限内的所有权转移而可以存在不同的套利模式。  你所说的回购融资比率,实际上就是标准券折算比率。  另外,附银行间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04.20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  第四条 买断式回购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本规定所称市场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市场参与者含义相同。  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第八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  第九条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第十条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第十一条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第十二条 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第十四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  第十五条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  第十七条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规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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