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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刻理解准则和条例的鲜明特点

作为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准则》和《条例》一立一破、相得益彰,内涵丰富、指向明确,具有“高、严、实、全”鲜明特点。(一)政治立意高、执纪标准高。(二)政治要求严、纪律约束严。(三)举措落得实、责任追究实。(四)覆盖对象全、内容规定全。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如何刻理解准则和条例的鲜明特点

2,物业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存。以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条例》中法律责任设计的一个特点,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新理念。(2)凡是能够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确实涉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则优先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充分体现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3)体现了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特点是

3,新颁布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都有哪些亮点

修订后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十大特点,即:1、确立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2、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3、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厘清了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的内涵与边界;5、分层次强调了全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6、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的保障力度;7、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8、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体;9、在部分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

新颁布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都有哪些亮点

4,新旧两版纪律处分条例有哪些区别新旧两版纪律

从条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条例比起来有三个特点:一是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二是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三是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5,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1、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性。 所谓预先拟定性,这是指合同格式条款并非是经过合同提供方和相对方协商一致达成的,而是在订约之时就已经由合同提供方制订出来,这与传统合同条款的订立要不断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是不同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合同格式条款的预先拟定性反映了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的单方意志,更改了合同条款的双方合意性。当然,实践当中,合同格式条款也可能是合同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但这并不能改变合同格式条款的事先预定性特征。 2、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 所谓广泛性,这指的是合同格式条款适用范围的无限性,针对的合同对象一般总是不特定多数的第三人,而不是针对特定的第三人。关于此点,《合同法(草案)》第四稿第55条曾有所规定,该条内容为“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为定式合同条款”。所谓持续性,这指的是合同格式条款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内被合同提供方经常使用。综合而言,也可以说广泛性和持续性是合同格式条款反复使用在法律特征方面的具体体现。 3、合同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 所谓不可协商性,是指合同格式条款及其具体内容是由合同提供方单方决定的,相对方对该条款只有整体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不享受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得不服从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意思,也即所谓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因此合同格式条款的不可协商性特征也被称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附从性特征。这一特征充分反映了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强势地位并且这种强势地位可能被滥用,所以也是要求对其规制的一个重要因素。 4、合同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 所谓稳定性,这里指的是合同格式条款在制订时就预含着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提供方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相对人且并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在合同格式条款内容上有所区别。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合同格式条款遵循了“普遍适用”原则。同时,在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双方地位是固定不变的,并不像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和承诺人的地位可以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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