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式固定顶储罐的间距,储罐到防火堤的距离是用立式固定顶圆筒形储罐听说浓硫酸因
来源:整理 编辑:大钱队理财 2023-05-06 05: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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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罐到防火堤的距离是用立式固定顶圆筒形储罐听说浓硫酸因
可以。我们单位就是用的105%的烟酸,可是液位计的材质需要把握好。我们用的是四氟塑料的,液位计考克的材质就随便了。放心大胆用。 具体些?液位计的液位管材质是四氟塑料的,这个可以到专门经营化工塑料的经销商那里订,不要太粗
2,3000立方的立式储罐直径和高度是多少
3000立方的立式储罐有两种规格: 固定顶储罐:罐底直径19040毫米,罐壁高度11590毫米; 内浮顶储罐:罐底直径17140毫米,罐壁高度15850毫米。 油罐名义容量可按下式近似计算;V≈πD2h/4式中 V——油罐名义容量,立方米;D——油罐基本直径,立方米;H——油罐罐壁高度,立方米;名义容量 它是油罐的理论容量,在设计油罐时,是以名义容量来选择油罐的高度和直径的。我们平时称某3000立方米 油罐或5000立方米油罐,该容量即名义容量。你直接找到设计图纸不就知道了。你要是设计就去翻标准啊,这个标准很清楚的
3,易燃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有何要求
1.易燃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防火间距要求当易燃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365663532,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照表4-12的规定确定。2.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的限制要求当可燃液体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13的规定。表4-1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品仓库的易燃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其总容积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2)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3)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总容积可折半计算。3.易燃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数量和排数布置的限制要求(1)罐组内的单罐容积大于或者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的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2)罐组内的储罐,不应当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4,固定顶储罐设置有哪些要求
(1)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横截面积确定。(2)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18的规定。【3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5-18注:1.如果采用大于本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本表规定时间的80%。2.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2)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注: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m2/s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3)水溶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5-19的规定。【3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5-19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3)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1)和(2)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5-20的规定。【3标§】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表5-20注:对于直径大于35m且小于5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3)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4)液下喷射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设置数量及型号应根据(1)和(2)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2)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3)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5)液下喷射系统泡沫喷射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进入甲、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3m/s;泡沫进入丙类液体的速度不应大于6m/s。2)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置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3)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的位置,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3标§】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表5-21注:对于直径大于40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400m2应至少增加一个泡沫喷射口。(6)储罐上液上喷射系统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2)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得设置在罐壁上。3)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管卡间距不宜大于3m。4)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置锈渣清扫口。(7)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上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2)埋地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3)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应有3‰的放空坡度。4)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用于系统试验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5)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8)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设置独立的控制阀。2)半固定式液上喷射系统,对每个泡沫产生器,应在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半固定式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3)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
5,如何减少可燃气体气体储罐防火间距
应该是碳素钢油罐。不会和油产生化学反应。油罐要接地,主要是防雷防静电的要求。当然也可用不锈钢作油罐,但造价高了啊。 柴油: 熔点:-18℃ 闪点:38℃ 依规范,属于乙A类可燃液体。 设计时要求如下: 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1 储罐应采用钢罐。 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气温一般是35℃,可以采取一些冷却措施第4.5.1条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第4.5.2条 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二、干式或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三、卧式、球形储罐与湿式储罐或干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四、一组卧式或球形储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10m。第4.5.3条 液氢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6.2条相应储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第4.5.4条 湿式氧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4的规定。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第4.5.5条 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第4.5.6条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第4.5.4条相应储量的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库房内,且容积不超过3m3的液氧储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注: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第4.5.7条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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